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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法产检假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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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法产检假规定

对于怀孕妈妈们,能够有一个宽裕的假期能把自己的宝宝安全出生,并且能够给自己一个合适的疗养期是每位妈妈们关注的问题,可能还有的人不知道,国家对这方面的规定是非常好的,充分肯定了孕妇们的工作劳动。小编带你们来了解一下劳动法产检假规定吧。

劳动法产检假规定

1、国务院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六条规定,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”。该规定并未对孕期检查的时间和次数作出规定,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,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。

2、不同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、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制定出了相应的产前检查方案,我国妇女孕前检查的方案为:初查:孕12周之前;复查:12周后每4周一次,28周后每2周一次,36周后每周一次。检查中发现异常应根据医生意见,增加检查次数,按时检查以防止发生意外。

3、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

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劳动法产检假规定的相关资料总结,对于孕期的妈妈们可以给自己一个美好的假期,让自己休息到位照顾好宝宝是对每一位正在怀孕的母亲们的支持,毕竟都属于弱视群体。以防那些扣产假的不良老板,应当对妇女负到相应的责任。